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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简称中国香化协会)。本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Association of Fragrance Flavour and Cosmetic Industries(CAFFC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是中国香料香精和化妆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行业发展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订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五)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部门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业提供信息指导与服务,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六)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八)组织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参与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
(九)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
(十)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条件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香料香精、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长期在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工作,担任或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协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本行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为行业作出贡献的老领导、老专家和老厂长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十一)奖励有贡献的会员和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执行和落实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人品端正,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热爱协会工作,在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录用、聘任;
(五)负责制订秘书处的管理办法,建立有序的工作制度;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离开本单位工作,需作变动时,可由原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批准。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如需作变动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协会举办的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基金和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在会员单位中,凡从事本行业产品或专用原材料、包装设备生产或经销的企业,有生产、销售各类产品的事业单位,按其上年度销售额万分之一缴纳会费,年会费不足贰仟元者按贰仟元,超过贰万元者按贰万元缴纳。其他事业、社会团体单位,年会费按贰仟元缴纳。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6年12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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